跟禾伙人一起学05 | 学习社区基金会政策法规

禾伙人第五次线上课程《社区基金会政策法规》,讲师胡小军 广州社会组织研究院执行院长。主要研究和实践领域包括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枢纽型组织,基金会运作与管理以及公益慈善政策法规等。

 

我想今天还是就与社区基金会发展相关的一些重点政策和法规,特别是在我看来非常重要的一些要点跟大家做一些梳理和探讨。我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性的政策和法规;第二个层次是专门性的政策和法规。当前关于社区基金会专门的政策其实并不多,一般主要由地方民政部门制定出台。

 


一般性的政策法规 


一、慈善组织相关的政策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我为什么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作为慈善组织相关政策的一个,是因为它非常重要,当前的环境下对慈善组织合规性的要求是越来越高,这种要求一方面可能是来自于政府层面监管的角度,另外一个方面来自于社会公众及相关团体的更高要求。

 

所以我认为我们所有同仁及所在的组织,应该对照着信息公开的办法,看看当前还缺少哪些管理制度,哪些还没有形成相应的文件,哪些还没有做到公开。慈善组织当前最重要的是要生存下来并且合规。

慈善组织相关的政策

比较重要的是《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刚出台不久,之前我有机会去成都和当地的社区基金会,还有一些民政登记部门的同仁一起做探讨,其中谈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社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有的社区基金会在申请成立登记的时候,业务范围里边就加入了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等类似的表述,当时四川省民政厅主管登记审批的部门就要求在业务范围中不要出现支持社会企业的表述,我是认同的。

 

社区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它应该以公益慈善为主要目的,而社会企业本质上还是一种营利性法人。但是这又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区基金会能不能支持成立或者发起社会企业?比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社会企业。那么要理解这个问题,得基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投资活动,其中第二款强调的是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如果社区基金会要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不应该是在它的业务范围中,它的业务范围中必须是以公益慈善为目的,但是它可以把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投资的行为,它完全可以发起、设立并且可以参股,以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投资。这仅是我的理解,大家也可以讨论这样理解对不对。对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大家要特别的去理解,并且要去实践。另外在这个暂行办法中还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比如说第七条,对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也进行了罗列。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关于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此前在良渚的时候也跟大家做了分享,在慈善法之后,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相应实践,其规定是非常清晰的。

 

小结:一般政策中跟慈善组织相关的政策,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这关系到我们的合规,它不仅仅是要求把这些信息公示出来,其实背后是组织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问题,这个办法其实就是要求组织有一个完善的、系统的、合法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与基金会直接相关的政策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内容我不做过多的介绍,而是针对当前还没有出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希望围绕这个草案给大家做介绍,也就是三合一条例。这个草案中对于基金会是怎么规定的呢?“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这是对基金会的一个定义。

在这个草案中,关于基金会的登记有三点变化:

1、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如果出台按这个规定来,那么未来只能在省民政厅和民政部这两个层级上做登记,包括现在四川省的社区基金会都是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的。过去的政策是,有的基金会已经下放到了市甚至区这个层面去做登记。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到账的货币资金。过去的省级基金会登记注册资金是200万,但现在是800万,像成都的社区基金会,当前登记以及核名通过的原始注册资金都是800万。

3、基金会的章程应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基金会在登记证书上标注为慈善组织。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你只要登记为基金会,就已经被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家都非常熟悉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对社区基金会而言又意味着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可能未来在社区基金会下面要挂很多的专项基金。另外一个层次,如果原始注册资金真的达到了800万,那么对很多想成立社区基金会的组织,都是一个较高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机构会去选择成立专项基金,也就是现在包括各地已经在鼓励的这种社区基金。

 

通知对于专项基金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1、本质上要接受所挂靠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也就是发起专项基金的发起人或发起方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的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的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就相当于说设立任何一个专项基金,应该和发起方有协议。

3、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

4、关于专项基金管理费用的问题。专项基金要列支管理费用或者管理成本的时候,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那么按照其约定,比如说捐赠协议约定了20%,就从其捐赠协议20%约定。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5、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终止信息、管理架构、人员信息、开展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依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全面及时的披露。

三、更广义的社会组织相关政策

关于基金会的等级评估要求至少要拿到3A以上。不同的省市区对于等级评估都有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和程序。我特别想说的是,关于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越来越与其他相关的政策、资质、要求相挂钩,所以关于基金会的等级评估这一块,大家要特别关注并且要力争拿到3A以上。


社区基金会的一些专门性的政策

关于社区基金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也是大家比较了解的,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像成都基于该意见成立了当前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叫社治委。该意见中对社区基金会只有一句话表述,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句话,让一些乐意尝试和推动社区基金会的地方部门有了来自中央层面的坚定支持,虽然只有一句话,但至关重要。

 

关于专门性的政策,当前以社区基金会为名出台的政策,主要是三个地方的民政部门。

深圳

2014年,深圳市民政局出台了《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有效期只有六个月,但是它非常重要,其中有两点是突破性的规定。深圳作为一个特区,鼓励深圳在这方面先行先试。

 

第一个最重要的突破就是注册资金100万,从200万降到了100万,大量深圳的社区基金会都是100万登记注册的,上海也有100万的,陆家嘴社区基金会。另外一个突破是,深圳对于社区基金会的定义,它定义为社区工作站所服务的地域,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社区。按照深圳这个暂行办法,它的社区基金会都是定位在社区层面的。


上海

2015年,上海市的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出台了《上海社区基金会建设指引(试行)》,这个指引对社区基金会有一个定义,定义的尺度放在了镇街:以从事镇街公益事业,参与社区治理,推动社区健康发展为目的成立的这样的非营利的法人。按照这个指引,上海的社区基金会都是建立在街道或者镇这个层面的。

 

南京

2015年,南京市的民政局出台了《关于推动南京市社区型基金会发展的实施方案》,对社区型基金会做了一个定义:是以从事社区公益事业为目的,服务地域为一个街道或社区的基金会法人。南京社区基金会就是既可以在街道层面也可以在社区层面。


这些地方性的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在我看来,如果在座同仁要推动所在地区的社区基金会发展,我认为还是要形成比较好的政社互动。这些指引作为政府层面的一种鼓励和引导,意义还是非常重大的,哪怕在你所在地区的关于社会组织相关的政策文件中,能够有一段或者几句话把社区基金会包括在里面,我认为这样就让我们实际基层推动工作的时候,有了一个参照,这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问答互动环节

Q1:关于社区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哪些?什么类型的能被允许?

A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911日起施行)

除了政策和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在当前基金会投资和保值增值方面,一般也会在机制上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拓展,比如大量做保值增值或投资理财的基金会,会在理事会下设投资委员会,由在保值增值和投资方面有经验的理事或者外部专家,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专业的建议,相当于是一个基金会理事会的决策支持。由于投资保值和增值活动都属于基金会重大决策,意味着它的决策必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才能执行。


Q2:老师能讲下前不久发文的基金会持有股票的要求么?

A2:

第七条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这个问题我理解是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基金会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都要遵守暂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第七条,比如说直接买卖股票是禁止的。第二个层面,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股权的捐赠,如别的企业向你所在的慈善组织或者基金会捐赠股权,这是一种捐赠行为,它不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说一个是投资行为,是不允许买卖股票,这是禁止性的条款,另一个慈善捐赠行为,那么慈善组织接受这种股权捐赠当然是非常鼓励的,我认为这个也是现在探索比较多的。

 

Q3:据您了解,对于一个初创期的社区基金会,这三个地方民政文件的社区基金会有没有共同点呢?

A3:

这个问题如果非要谈共同点的话,我特别想说的是,当前社区基金会的发展,还是需要政府引导,特别是政府政策的引导和鼓励的过程。我认为不能脱离这个现实。如果完全依靠民间自发,可能这个过程很慢。社区基金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一样,是一个政策驱动型的,所以我经常说政策是第一生产力。如果非要讲共同点,我认为这三个地方都是政策引导型或者政策驱动型的,并且对其他地方都有借鉴,政府先动起来支持地方的社区基金会。

我们的学员都是某一个区域比较重要的组织的负责人,或者是特别想在社区治理方面有所为的同仁,如果你要推动你所在地区社区基金会的发展,我认为需要具备的一个核心的能力,我把它称之为整合力,而在整合力中,最重要的是政社协同能力我们要能够影响到当地民政等相关部门方面的能力和意识,这点非常重要。

 

 

Q4:我有个关于社区专项基金的问题,但不是政策法规方面的,而是发起社区基金会的时机,社会组织发起不难,只是社区居民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如何判断成立的时机?

A4:

我认为社区基金发起的时机,要把它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来看,而不是当做一个静态的过程。要发起一个社区基金的时机是什么意思呢,它没有一个绝对客观的时机,我把发起社区基金看作是一个影响社区居民的过程。我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时候开始,其实都是比较好的时机,未来不是预测的而是创造的,把社区基金作为一种社区动员的方法,而不是当作一个最终目标,可能能更好推进这项工作。

 

 

Q5:“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这点有何需要注意?

A5:

关于没有认定慈善组织的这些社会服务机构,我认为虽然没有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是本质上是非营利法人,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虽然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指引或者规定,我的建议是,作为非营利的法人,要参照慈善组织的投资和保值增值的规定。